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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税函〔2024〕4号)要求,现将2024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适用于市级及区县级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本次可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范围包括: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2024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2024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2024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申报2024—202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2024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申报2025—202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市管社会组织于2025年1月15日前将《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附件2)电子版和扫描件报送市民政局公务邮箱。
2.各区县社会组织请按照各区县民政局要求报送。
3.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4.在年报年检工作中,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社会组织,应一并报送前两个年度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按照27号《公告》要求,具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
联系电话:0533-3887721
公务邮箱:zbsmzjmgj@zb.shandong.cn
淄博市民政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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