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齐点淄博 > 淄博广电 > 电视 > 影视频道

淄博出手整顿教育培训机构!
中华宽带网 2021-09-22 16:45:23 字号:- +

9月22日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教育培训机构营销宣传指导意见书

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

(含高中)校外培训广告一律停发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培训机构营销宣传指导意见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结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教育培训机构营销宣传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停发校外培训广告


1.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含高中)校外培训广告一律停发。

2.停发的媒介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主流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搜索引擎、app等新媒体和网络平台,校园周边、商超、街道、写字楼、居民区的广告牌、led屏等户外媒介。


二、禁发虚假、违法教育培训广告

3.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4.教育培训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5.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6.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囯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等特殊标志。


7.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


8.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三、杜绝教育培训类虚假宣传行为


9.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在其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发布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假宣传行为。

 
10.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进行虚构押题成功经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编造用户评价虚假宣传行为。


11.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虚假宣传教学成果及提分保证等虚假宣传行为。


12.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虚构家长焦虑情绪,夸大课程报名人数等虚假宣传行为。


四、其他禁止性规定


13.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14.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请各教育培训机构要切实承担营销宣传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知法、守法;请各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严把广告制作、发布关,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经营秩序和市场环境。





来源:鲁中晨报


编辑:
分享至:

扫码下载

齐点淄博APP

扫码关注

齐点淄博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

齐点淄博抖音号

扫码关注

齐点淄博快手号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主办

举报邮箱:ztzbs@163.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3-6212015

鲁公网安备 3703030200002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180008号 鲁ICP备0905465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532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