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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景区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
中华宽带网 2021-09-18 11:20:57 字号:- +
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旅游景区景点,各有关行业组织,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秋”、“十一”国庆节期间全市旅游市场价格程序,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对各旅游景区景点及行业组织提醒告诫如下:

01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价格收费政策。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景区景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收费政策,依法依规经营。

02
做好收费公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要严格落实景区门票收费公示政策,切实按照明确标价规定要求,在景区入口、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收费公示要体现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优惠政策、监督及投诉电话等,明码标价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

03
规范延伸服务,严格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优惠政策,各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到位。鼓励各景区景点在落实各级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更大力度的优惠措施。要认真规范景区内餐饮、零售摊点、车辆停放等服务场所价格行为,严禁变相欺客、宰客,切实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04
严格自律经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捆绑销售、强制消费;不得以虚假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蒙骗欺诈消费者;不得违反规定以低价优惠或采取赠券、赠送有价服务、回扣等无序竞争手段招揽旅游者;不得违规设置园中园收费、价外加价和价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节日期间,市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责令整改,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拨打12345进行价格投诉举报。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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