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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工作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委《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要求,为落实好消防和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推动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消防和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结合淄博市公共交通实际,具体方案如下:
淄博市行政区内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 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全市范围内公交车。 (一)消防救援人员乘车时,应向公交车长出示证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对持虚假证件、过期证件或者借用他人证件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来源: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消防救援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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