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齐点淄博 > 淄博广电 > 广播 > 100交通音乐广播

“头等大事,保命新盔”!7月1日头盔“新标”将正式实施
中华宽带网 2023-07-03 17:11:32 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戴安全头盔并符合使用规范。从以往事故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使骑乘人员的受伤率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因此,选择、佩戴合格头盔成为关乎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

近年来,随着大家对“一盔一带”交通安全认识的不断提高,以及交警部门的宣传教育、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骑车乘车佩戴好安全头盔”已经被大部分骑乘人员接受认可。但仍存在部分驾驶员头盔“带而不戴情况6月份,博山交警共查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4012起,劝导纠正6881起,辖区安全头盔佩戴率达75%以上。

而佩戴什么样的头盔才是合格安全有效的呢?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则填补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头盔标准的空白。在新标准中,国家对于头盔固定装置的稳定性、佩戴装置强度、吸收碰撞能量、耐穿透、护目镜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规定,也是我国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安全头盔对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人员来说是最后一道防线”!在这里博山交警提醒广大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无小事,正确佩戴头盔,做到文明、安全出行。

编辑:孙阳

通讯员:尚思奇


编辑:

扫码下载

齐点淄博APP

扫码关注

齐点淄博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

齐点淄博抖音号

扫码关注

齐点淄博快手号

淄博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举报邮箱:ztzbs@163.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3-6212015

鲁公网安备 3703030200002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180008号 鲁ICP备0905465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532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