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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一、突出交通违法车辆
重点对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及一次记12分重点车辆进行了曝光。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5805辆,其中,重型货运车1711辆、营运车4079辆、危化品运输车13辆、旅游客运车辆2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34辆,其中,重型货运车16辆、营运车17辆、危化品运输车1辆。
二、2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3年8月2日17时26分,杨某某驾驶无牌电动摩托车沿235省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7公里450米(高青县黑里寨镇冶张路口北约500米)处右转,与同向行驶至此的郭某某驾驶的鲁MW211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杨某某又被同向行驶至此的张某驾驶的豫PU8377(豫P10K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造成杨某某死亡,鲁MW211U号小型轿车、无牌电动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未靠右行驶的行为相对于张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郭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减速的行为,对该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如下: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23年8月13日21时,刘某某醉酒后骑电动自行车,沿临淄区齐兴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兴路路口,在向南斜过路口过程中,与沿齐兴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CDG6001号小型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当事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责任如下:当事人刘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马某某负次要责任。
三、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
正阳路周隆路路口,路段自南向东货车通行量较大,其他方向相对较少,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目前,各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联合整治。淄博公安交警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途经此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确保出行安全。
四、91家高危风险企业。
五、2名终生禁驾人员
王某国因交通肇事逃逸并构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东因酒后发生重大事故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孙阳
通讯员:白继农、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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