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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公安交警持续开展曝光行动 强化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中华宽带网 2024-09-26 11:28:09 字号:- +


926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一、突出交通违法车辆,重点对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6610辆,其中,重型货运车3141辆、营运车3403辆、危化品运输车62辆、公路客运车1辆、旅游客运车3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21辆,其中,重型货运车、营运车20辆,旅游客运车、营运车1辆。 

二、2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一

202491898分,李某龍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CW**7J小型汽车顺人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西五路与人民西路路口东侧驶向路左侧,与顺西五路由南向东右转弯的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鲁CM**01大型汽车相撞,车辆损坏,李某龍受伤的交通事故。小型汽车与大型汽车驾驶人均因系了安全带,故没发生死亡事故。

事故中,李某龍无证驾驶、驾车驶向路左侧、违反交通信号的交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事故二

 2024年9月5日康某新驾驶鲁C3**80号小型面包车,顺博山区31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转弯时,与顺31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崔某锋驾驶的鲁C5**20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当事人双方均系安全带未造成致命伤,康某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康某新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峰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X029刘杨路西董村路段,此路段穿越村居,交叉点多;小型汽车、普通小型货车、行人、机动三轮车、电动车混行严重,冲突点多,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淄博公安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途经此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确保您的出行安全。

四、101高危风险企业

五、2名终生禁驾人员,巩某玮因肇事逃逸并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于某山因肇事逃逸并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记者:孙阳

通讯员:白继农 马楠

值班主任:王蓬辉

编审:王德平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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