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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淄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成功化解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既解决了当事人的遗产分割问题,又维系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被继承人梁某某于2012年3月28日死亡,与妻子张某某(已于1996年12月18日死亡)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梁某甲,次子梁某乙,长女梁某丙,次女梁某丁。被继承人梁某某去世后,留下一套价值57万元的房产。兄妹四人在老人去世前就涉案房产继承达成分割协议:梁某甲取得房价款4万元,不取得房产所有权,老人的赡养由梁某乙、梁某丙及梁某丁三人负担。梁某乙、梁某丙及梁某丁三人按协议内容对老人生前尽了照顾抚养义务,去世后处理了全部后事。后梁某甲认为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平均分割,梁某丁则主张房价款在支付梁某甲4万元后,剩余53万元由梁某丁、梁某丙、梁某乙平均分割。兄妹四人因房产继承分割长时间未能达成一致,遂起诉至临淄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该案承办法官、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张方详细分析了案情,了解到梁某甲在老人生前未尽到足够的赡养义务,且在老人死亡时因其儿子举办婚礼而未在老人身边,导致兄妹四人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互相埋怨,致使兄妹间亲情关系冷漠,甚至不相往来。此次因房屋继承问题,兄妹四人矛盾再次被激化,调解难度较大。但法官张方并没有就此放弃调解,而是将兄妹四人的成长经历作为切入点,从弘扬尊老爱幼、兄友弟恭等传统家庭美德角度出发,分别对兄妹四人进行“背对背”式的耐心化解。在张方法官的温情说理下,梁某甲回想起兄妹三人十几年如一日的对父母悉心的照顾,表示同意按照协议少分房产。最终,兄妹四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房产归梁某丙所有,梁某丙支付梁某甲房款85000元,支付梁某丁、梁某乙房款各161667元。
自“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开展以来,临淄区法院牢记司法为民服务宗旨,始终把群众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善用有解思维解决诉源治理中遇到的难题,注重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前端化解、靶向发力,不断提升辖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汪兰 张刚)
来源:临淄区人民法院
编辑:张铭
值班主任:李玮
校对:杨天宝
编审:王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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