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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交警大队发布《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第三批),对908名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向办案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告之日起10日内,对拟处2000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可依法向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法制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淄博广电融媒体中心记者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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