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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01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据山东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二轮车实行分类挂牌,未挂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02
依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驾驶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03
依据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号), 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电动自行车,将依法予以清理搬离。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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