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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大幅下调!
中华宽带网
2021-10-09 19: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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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发布
新的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自2021年11月1日起
改革公证服务收费办法,大幅调整房产、
债权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扩大收费减免范围
一是大幅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相关公证事项按标的额计费标准平均降幅30%以上;增加按房产面积计价方式和计费标准,当事人可以对照选择较低的计费方式;政策同时明确,单套普通居民房产公证服务费实行1万元封顶,有效解决高房价地区群众公证费用过高问题。二是大幅降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3‰下调为2‰;5000万元以上部分由0.5‰降为0.1‰,平均降幅40%以上,企业公证负担明显减轻。三是大幅扩大公证服务收费减免范围。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办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60%;与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年龄超过80周岁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办理不超过5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有效保障相关群体获得基本公证服务。四是适度扩大公证机构定价自主权。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出具执行证书、证据保全公证、现场监督公证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允许公证机构依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基准价,在下浮不超过30%(含)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据省发展改革委消息,目前山东有公证机构160余家,承担全省各类公证服务。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将继续加快培育良好公证市场环境,鼓励公证机构公平竞争,不断改进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信息共享、电子平台、“一网通办”等,进一步降低服务成本,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和群众生活,打造山东公证名片。这样处罚“飙车”“炸街”
你同意吗?
山东正立法征求意见
《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改装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治机动车噪声污染,保护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噪声污染的管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防联控和智慧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条 改装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驾驶违反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和违规变更车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慧监管的能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消音装置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机动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不得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违反前款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声响装置或者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机动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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