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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宽带网 2021-10-22 10:51:25 字号:- +
10月19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关于征求《淄博市敬老条例(草案)》

立法意见的公告。

其中,《条例(草案)》
建立子女敬老护理假制度,
对于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
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
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
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
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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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2021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淄博市敬老条例(草案)》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审查修改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形式反馈市司法局。
1、电子邮箱:zbssfjlfk@163.com,请注明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2、信函: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收件人:淄博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255095。

联系电话:0533-6218869 0533-621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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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敬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敬老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敬老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义务主体】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敬老职责和义务,实现老年人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帮、有人爱。
第四条【组织协同】  敬老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敬老工作,保障工作力量。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敬老工作。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统筹推进敬老工作,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敬老工作。
第六条【发展原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老龄工作开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设立敬老日】  本市建立敬老日制度,将每月9日设立为淄博敬老日
第八条【政府措施一】  本市建立八十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政府措施二】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为本辖区一百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生日礼金及贺卡
第十条 【爱心企业、公益组织敬老措施】 鼓励爱心企业、公益组织等为具有本市户籍且有需求的空巢、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常住老年人家庭安装紧急医疗救助呼叫器和烟感报警器;为在本市常住且有需求的失智老年人配备爱心定位手环;为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服务体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托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居)养老服务网点组织开展敬老服务。
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关爱和志愿服务活动,依托“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食堂”“农村幸福院”为老年人就近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村规民约】  村居应当将家庭成员自觉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定期探望和精神慰藉等敬老义务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督促家庭成员自觉履行。
第十三条【智能化服务】  有关部门、服务单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时,应当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尊重老年人的行为习惯,不得强制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机、网络预约等智能技术。
鼓励亲友、村居、社会爱心组织、志愿者等为老年人运用智能化产品提供相应帮助。
第十四条【改造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公共交通站点、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等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方便老年人出行。
推动老旧住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用部位进行改造,满足老年人基本安全通行要求。
第十五条【服务机构措施】  政务服务、公证机构、邮政、电信、银行、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单位应当设置老年人爱心服务岗,为老年人提供引导、咨询、帮助及优先办理业务等服务,对行动不便、重病且有需求的老年人落实优先服务措施或者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六条【公用事业措施】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应当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实行价格优惠。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在有线电视初装费、月租费等方面应当给予价格优惠。
第十七条【交通服务措施】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等交通服务单位应当提供老年人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等服务。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应当设置座位数不低于5%的老年人专座问询、服务窗口等应落实老年人优先服务措施。
第十八条【其他服务措施】  商场、餐饮、旅游、文化等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在营业场所内部配备一定数量的老年人爱心座椅,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制度】  本市培育、扶持敬老服务互助、志愿组织,规范、完善志愿服务登记注册、培训、激励等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敬老时间银行制度,鼓励敬老服务互助、志愿组织为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关爱、互助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特殊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特殊老年人巡访关爱制度,借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爱心义工在老年人自愿的前提下,定期开展对区域内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上门巡访,开展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急以及康复保健、心理疏导、短托照料等专项服务。
第二十一条【敬老护理假制度】  建立子女敬老护理假制度。对于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  市医保管理部门应当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渠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措施一】  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人优先服务窗口,保留挂号、缴费、打印检验报告等人工服务,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患者提供就医指导以及辅助服务。老年人凭有效证件享受优先挂号、就诊等服务。
对经济困难老年人探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模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措施二】  鼓励、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并提供相关巡诊服务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活动,推动开展老年人护理康复、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完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
第二十五条【教育机构措施】  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敬老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计划,并督导落实。
推进中小学校每学期开展敬老美德教育进课堂、进教室、进心灵,组织形式多样的敬老实践活动。
探索实行大、中、小学生敬老志愿服务新模式,引导学生树立敬老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第二十六条【老年大学措施】  推动老年大学向基层延伸,建立市、区县、镇(街道)及村居(社区)四级老年教育网络。网上老年大学(学校)等老年教育资源要面向全体老年人公平开放。
鼓励各级老年大学开展老年游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措施一】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树立以老年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制定敬老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养老机构服务人员职业操守和敬老行为准则;允许老年人成立自助性维权组织畅通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渠道。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措施二】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在敬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二)在安全保障条件下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老年人的行动自由;
(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检查制度,不得为老年人提供过期、变质、变味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药品、食品、饮品
(四)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疏散、撤离、安置入住的老年人,预防危害发生或者防止危害扩大,不得遗弃老年人;
(五)提供适宜民族风俗的老年人食用膳食和其他相关服务,不得拒绝具有民族风俗习惯老年人的合理要求;
(六)发现老年人疑似传染病或者精神障碍,应当及时通知老年人亲属(监护人),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不得歧视、虐待、遗弃老年人;
(七)主动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不得拒绝老年人提出的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等合理合法要求;
(八)主动联系、督促老年人的亲属(监护人)定期探望、问候,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得拒绝老年人提出的联系亲属(监护人)等探望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法律部门措施】  法律援助中心为老年人依法提供无偿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等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老年人依法提供无偿民事、行政案件代理和刑事案件辩护等法律服务。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遗嘱公证,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减免公证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老纠纷特别是赡养纠纷,应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激励奖励】  本市培育敬老示范教育基地、优秀基层老年服务组织、敬老标兵,按照国家、省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一条【老有所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老年人的智力、经验、技能优势,培育组建老年名师基层工作室、老年宣讲团等,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的骨干作用,讲好淄博故事、弘扬传统文化。
第三十二条【赡养人、家庭成员义务】  赡养人应当主动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照护、精神慰藉,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给付赡养费,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不得拒绝对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年人应当支付医疗费用,保证老年人患病能及时得到医治和护理,不得拒绝老年人的就医需求;
(三)对需要维修的老年人居住房屋及时维修,不得抢占老年人的自有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四)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因婚姻关系变动而剥夺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和其他财产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老年配偶分居生活;
(五)应当与老年人经常保持联系或者定期探望老年人,及时了解老年人的状况,不得拒绝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定期探望和信息联络,每月探望次数应当不少于一次;不与老年人在共同居住地的赡养人不得忽视老年人的生活起居、身体健康及精神慰藉,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探望;
(六)主动关心老年人的生活需要,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不得拒绝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安排生活必需品;
(七)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强制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以上敬老义务。
第三十三条【个人诚信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建立个人敬老诚信档案制度,将敬老行为纳入职业行为准则,将敬老行为培训纳入职业培训内容,对其职工、会员敬老行为进行表扬、奖励。对于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个人敬老诚信档案。
第三十四条【评价机制】  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对开展敬老法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听取政府落实本条例的情况汇报。
市、区县应当将敬老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动态管理,并作为精神文明单位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五条【处罚】  养老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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