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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 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中华宽带网 2022-04-08 14:44:39 字号:- +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过程

养犬管理立法工作于2018年12月启动,由市公安局牵头起草。2021年6月至8月,市司法局组织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调研、修改。2021年8月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8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9月16日至10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通过“高质量立法信息化系统”定向征求了市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部分市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智囊团队等方面意见,通过淄博日报、淄博晚报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翟乃翠带队赴相关区县针对我市养犬管理及立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立法调研。10月,法工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集中研究修改,经法制委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1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11月18日,法工委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10名听证陈述人的养犬管理立法观点。11月至12月,法工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两次集中研究修改,经法制委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市委常委会审查同意后,于2021年12月29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3月30日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特点

我市养犬管理立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始终。养犬管理条例从立项到起草、修改、审议全过程,始终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立法智囊团队、非养犬人、养犬人、执法部门、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犬类保护组织、宠物诊疗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吸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具有广泛且实质的立法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不同群体利益需求实现科学平衡。非养犬人有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享有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养犬人有通过合法养犬满足情感需要的需求;犬只享有生存权和适度自由活动需求。条例精准回应市民养犬需求,充分考虑不文明养犬行为危害,统筹兼顾非养犬人、养犬人和犬只权益,合理设置权利义务,通过立法实现不同群体利益最优平衡。

(三)降低守法成本和提高违法成本相反相成。促进守法和制裁违法并重,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条例注重降低民众守法成本,便于民众守法。如条例实施前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超数量非烈性犬,可以依法登记后继续饲养;推行网上办理养犬登记和便民设置集中免疫、登记站点;养犬登记未规定收取费用,避免由此导致可能产生的部分养犬人逃避登记或者弃养犬只。条例同时提高违法成本,力促民众自控自律。如对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只或者犬只超过限养数量、携犬出户不遵守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等行为明确违法后果;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设置处罚措施触及重要利益,确保违法制裁具有威慑力。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7章5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凝聚依法文明养犬共识。一是倡导依法文明养犬。规定养犬人要依法依规养犬,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是科学平衡各方权利义务。针对不文明养犬顽疾,从细化行为规范、严格执法监管等环节作出制度设计,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为保障养犬人合法养犬的权利,规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行为不受非法干涉;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犬只合法权益,规定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不同群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二)完善养犬监督管理体制。一是明确主管部门。确定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细化、压实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二是明确镇办职责。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犬只登记,协调处理养犬纠纷。三是建立协调机制。规定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三)确立养犬区划管理制度。明确我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区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划定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每户或每人限养一只犬。根据群众意见,对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烈性犬只,在办理养犬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不受数量、种类限制。

(四)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是加强疫病防治、犬只监管的关键环节。一是实行犬只免疫制度。规定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不予进行养犬登记。对免疫时限、免疫信息登记等作出规定。二是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要求,并规定登记时限、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等内容。三是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推行网上办理,实现便民利民。

(五)细化依法文明养犬规范。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精准引导养犬人自觉守法,规范养犬。一是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养犬方式作出区分规定。二是规定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饲养犬只”等六种禁止性行为。三是对携犬外出应当遵守的规定予以规范,如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用不长于两米的犬绳牵领等。四是列举规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对禁入场所之外的公共空间,其管理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五是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和死亡犬只的处理作出规定。

(六)规范收容留检和领养制度。为解决流浪犬数量骤增,流浪犬扰民伤人等问题,规定犬只收容留检制度。一是要求规划建设场所。明确区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职责,建立政府主导的收容留检机制。二是规定建立健全收容留检场所管理制度。规定要制定发布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工作规范,妥善饲养收容的犬只,及时处置病犬。三是鼓励社会化参与。鼓励依法登记的犬类保护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依法收容犬只,并规定收容犬只不得用于繁殖和交易等活动。

(七)强化涉犬违法法律责任。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违法行为但未设处罚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法律责任。对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不办理犬只登记手续、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16种违法行为,分别规定由农业农村、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对于一年内因涉犬违法受到第三次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同时吊销养犬登记证,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淄博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张益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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