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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焦婷婷
1月29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立法情况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相关负责同志详细介绍了有关情况。

2025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这是我市首部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政府规章,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二)明晰职责分工。厘清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管理职责,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核准、联单管理等制度,健全协同管理、隐患排查、联合执法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推进源头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加强管理。对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投放、清运要求,管理责任人及镇办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
(四)加强运输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随车携带经依法核准的文件,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做到标识统一、密闭运行、车辆整洁,保持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运行,并建立运输台账。
(五)强化末端处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建筑垃圾中转、资源化利用、消纳等场所。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要求,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消纳等场所运营管理,明确道路施工、堆坡造景、复垦复耕、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治理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场所设置需符合环保和规划要求,并向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六)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手段,建设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整合信息采集、实时监控、违规预警等功能,实现各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畅通监督渠道,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相关部门需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鼓励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明确法律责任,聚焦城市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对违法行为设定必要的处罚。
今天发布的《办法》正式文本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办法》的贯彻落实将持续提升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守护生态环境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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