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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明确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阶段性缓缴。
编 辑:刘 甜 张 鹏
责 编:赵 刚
值班主任:王学深
编 审:许珊珊
监 制:郑 文
总监制:王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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